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详细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9]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


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供给革命是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实现规范发展是推进供给革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煤炭洗选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煤炭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运力成本进一步降低,为推进能源革命发挥了先导作用。但是,目前我省煤炭洗选行业仍然存在总体产能严重过剩、洗选企业点多面广、煤源不足、洗选能力利用率低、行业总体质量效益不佳等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争当能源革命排头兵”步伐,建设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促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定走 “减、优、绿”发展道路,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促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推动全省煤炭洗选行业能源革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上全省不再新建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在保持煤炭洗选总能力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减量置换”原则,鼓励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煤企业(厂)先进产能占比。


(二)坚持环保优先。通过环保达标倒逼,坚决淘汰退出落后和不达标洗选企业(厂),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洗选企业生态治理水平。


(三)坚持市场淘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的洗选煤企业(厂)能够获得稳定煤源,未建设配套洗选煤企业(厂)的煤矿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富余洗选能力,淘汰无煤源、无固定客户、长期停工停产的洗选煤企业(厂)实现优胜劣汰。


(四)坚持依法合规。正常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法定手续不齐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洗选煤企业(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正常生产运行洗选煤企业(厂)控制在1200座左右,洗选能力控制在18亿吨/年以内,先进产能占比达到25%,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通过淘汰落后洗选过剩产能,提高清洁煤炭供给保障水平;加大环保整治力度,鼓励洗选煤企业(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洗选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弃物排放量。


四、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过剩洗选产能。运用市场的、法治的办法,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的,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的,难以落实煤源、多年未生产经营的,用地审批、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法定条件不齐全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取缔。


(二)提高环保标准。淘汰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达标无望的洗选煤企业(厂);淘汰城市规划区周边洗选煤企业(厂),减少城市周边污染源;优先使用铁路或封闭式皮带等运输方式,禁止非全封闭汽车运输原煤;有效控制外省原煤进入我省洗选,减少输入性污染;淘汰的洗选煤企业(厂)土地要加强集约利用和恢复。


(三)提高洗选煤企业(厂)先进产能占比。以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增加全省先进洗选产能。制定全省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标准,将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达到一级行业标准化、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洗选煤企业即为先进产能。正常运行的所有洗选煤企业(厂)必须达到我省洗选煤行业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20年底,先进产能占比达到正常运行洗选企业的25%。


(四)提高洗选煤企业(厂)装备水平。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洗选工艺设备,煤炭洗选项目的各项工艺、装备要符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先进选煤装备占比力争达到60%,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达到80%以上,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力争达到50%。


(五)提高洗选企业规模化水平。到2020年底,淘汰洗选能力小、洗选装备落后、综合效益差的洗选煤企业(厂),煤炭洗选能力平均达到120万吨/年以上。


(六)提高全省原煤入洗率。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配套洗选煤企业(厂)。2020年底,煤炭洗选煤企业(厂)与煤矿配套率(含联营、委托加工方式)达到80%。省内煤矿生产的原煤原则上要应洗(选)尽洗(选),2019年底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76%、2020年底达到80%。


五、实施措施


(一)摸底核实。各市进一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洗选煤企业(厂)个数、名称、地址、洗选能力、洗选工艺及装备、生产运行和工商登记、用地、环保手续以及资产所有人、联系方式等情况,2019年9月30日前建立明细台账。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能力认定要依据选煤厂设计认定,无法认定的企业要提供具有煤矿(洗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洗选能力核定结果,截止2019年9月底未能提供核定结果的不予认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以任何名义对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项目的审批、备案,今后新建、改扩建洗选项目统一由省能源局审查、备案。


(二)编制方案。各市按照摸底核实结果和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分布、生产能力、煤种和洗选产品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合理优化、调整布局,提高洗选煤企业(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矿矿有配套或联营(协议委托加工)洗选煤企业(厂),厂厂有煤源(不低于能力的60%)。保留的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必须与有关供应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原料煤供应保障协议。实施方案中涉及洗选煤企业(厂)改扩建的,必须明确用于“减量置换”的关闭退出洗选煤企业(厂)名单和生产能力,“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改扩建增加产能的200%。关闭退出产能规模应由各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认定,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保留和关闭退出洗选煤企业(厂)名单和生产能力。2019年10月底前,省能源局完成对各市实施方案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组织实施。2019年11月至2020年底,各市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对洗选煤企业(厂)准入规定的落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立即关闭取缔;未达标企业明确整改期限,达标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达标验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经确定退出的煤炭洗选企业(厂),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要取消登记,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批准正常生产运行的煤炭洗选企业(厂)要依法合规经营。能源管理部门要完善设计审查、开工备案、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合法洗选企业申报、公示制度。


(四)监督检查。2020年10月起,省能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保留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厂)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相关市、县政府予以通报。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负责协调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淘汰落后过剩洗选产能工作。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各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要高度重视,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推进措施,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确保2020年底完成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工作。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业升级、安全生产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对于牵头的事项,要带头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对于协同配合的事项,要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发挥应有作用。


(三)推动工作达标。各市要定期组织全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等级评定,未达最低等级的不得从事洗选煤业务。各市完成淘汰落后洗选过剩产能后,对保留的洗选煤企业(厂)逐一认定标准化等级。通过推动标准化建设,提升洗选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洗选加工安全生产,实现煤炭洗选行业低耗高效、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要按照时间节点,上报相关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确定信息报送联系人,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对上报事项要加强核实并按时汇总上报。省能源局要定期汇总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