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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7〕37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问题导向加大整治力度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17〕46号)精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程序,有序推进“不放心”矿井整顿验收工作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问题导向加大整治力度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17〕46号)要求,有序推进“不放心”矿井停产停建整顿验收。经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复产复建验收领导组组织整顿验收并批复,报请市煤炭局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在恢复生产建设后,市煤炭局要组织专家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程序、降低验收标准的,要依规撤销有关煤矿取得的整顿验收批复文件,责令重新进入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煤矿企业和整顿验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动态差别化监管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晋中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监管实际按“A、B、C、D”进行分类,按照“一月一评,季度审核,动态监管”的总要求,每月由各产煤县(区、市)煤炭部门对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对照标准进行打分并报告市煤炭局,市煤炭局每季度对全市煤矿企业分类情况进行审核定级。分类矿井名单每季度要在市、县(区、市)媒体进行公布,分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安全监管中,A类矿井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对B类矿井加强监管,把C类矿井列入“不放心矿井 ”重点监管、跟踪检查,对D类矿井加强巡查管理,切实实行动态差别化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煤矿企业董事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教育培训,增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办矿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工作联系,不定期召开见面恳谈会和工作约谈会,从建立优良营商环境出发,促进激励企业家切实提高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切实提高办矿能力。

市政府每年组织办矿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开展警示教育和观摩学习,共同分析形势、提高认识、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之策。市煤炭局负责做好筹备工作。

四、严格执行省政府煤矿安全“五人小组”巡查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五人小组”工作责任落实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巡查“五人小组”能力建设,要深入调研“五人小组”巡查包保监管制度建立以来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大力支持“五人小组”尽职履责,发挥他们一线监管排头兵、消息树等作用。各产煤县(区、市)煤炭部门要加强安全巡查队和“五人小组”的管理、考核、奖惩和日常检查、巡查包保业务指导;要建立完善“五人小组”定期轮换制度,杜绝执“人情”法,确保五人包保煤矿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市煤炭局每年组织一次煤矿安全巡查“五人小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检查执法业务培训,真正提升“五人小组”成员的依法执法意识和专业技能业务水平。

五、实行县级煤炭部门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分组包矿保安全工作制度,促使县级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煤炭部门要结合落实市、县(区、市)政府、煤炭部门和主体企业领导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行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分组包矿保安全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全覆盖原则,每个小组由县级煤炭部门一名副职领导任组长,选配2-3名干部组成,同时包若干煤矿企业的办法,与所包煤矿企业领导和办矿主体领导共同承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县(区、市)煤炭局长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7月20日之前,将研究确定的煤炭部门副职领导分组包矿保安全责任落实表报市煤炭局备查,并将分组包矿的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年底要组织一次包矿保安全责任落实的专门考核,并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工作组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