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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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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mtj-2020-000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机关、单位按规定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兴公开渠道以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传统渠道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内容要遵循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的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产生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山西日报、山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各单位在对外发布信息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核。

(一)信息制作人员,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各单位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再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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