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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能源局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09号整改任务销号验收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据《关于做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晋中市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2020年11月13日,晋中市能源局组成验收组对《整改方案》第09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

一、整改任务

散煤管控工作不到位。能源部门对民用散煤管控不力,时至9月份部分县(市、区)尚未设置散煤销售点,未确定煤质来源,还处于招标阶段,“禁煤区”未设置标示标牌现象普遍。散煤煤质得不到保障,督察发现平遥县存在“禁煤区”违法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现象,经走访村民,均反映燃煤补贴未发放到村民手中。

二、整改目标

各县(区、市)全部完成民用洁净煤供应点设置,保障合格洁净煤供应。扎实开展散煤煤质抽检工作,严禁在“禁煤区”违法销售和使用劣质煤。

三、完成情况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使用,建立健全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煤质检验和销售台账管理制度。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2019年为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的供应保障工作,印发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未实现清洁取暖地区洁净煤保障企业的通知》。

各县(区、市)能源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洁净煤清洁供暖,昔阳县政府出台了《昔阳县2019-2020年洁净煤配置工作方案》(昔政办发[2019]55号)对洁净煤供应点进行管理;祁县清洁煤配送点2019年度全部要求硬化场地、搭盖物料棚、购置喷淋洒水设备等环保改造;太谷县市场和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市监局派驻两名工作人员进驻洁净煤供应点,负责洁净煤供应企业的资质审核、洁净煤质量标准的检测检验;介休市在供煤期间,能源局负责对供煤企业存放洁净煤进行抽样化验(每1000吨化验一次),环保局、质监局随时抽样化验,凡遇化验存在不达标情形,责令供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直至洁净煤达标。

2019年12月9日,根据我市洁净煤供应情况和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市能源局印发《晋中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关于洁净煤供应情况的通报》(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办发〔2019〕3号),要求各县(区、市)继续保障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居民洁净煤供应;对于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尚未竣工投用的区域,按“不立不破”原则保留原有采暖设备,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洁净煤保障;优化洁净煤供应点布局,加大销售环节煤质检验力度,强化禁煤区、禁燃区和散煤燃烧管控并做好洁净煤用户的安全保障工作。

2019-2020采暖季全市共设置洁净煤供应企业(点)79个,其中榆次区、介休市、太谷县、昔阳县、左权县、榆社县、灵石县、寿阳县确定12家洁净煤供应企业。祁县确定18家供应点,平遥县确定41个供应点,和顺县确定8家供应点。全市累计供应约24.56万吨洁净煤。

2020年6月30日,出台《关于开展2020年度未实现清洁取暖地区洁净煤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在“禁燃区”、“禁煤区”外不具备清洁取暖改造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环保炉具”试点,进一步优化洁净煤供应点布局,确定合格洁净煤供应企业,并组织挂牌公示。截至目前,祁县1000户“兰炭+专用炉具”清洁取暖,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介休、平遥、祁县、寿阳、灵石、昔阳、左权、和顺、太谷、榆次已确定69个洁净煤供应点,目前全市已供应约9.16万吨洁净煤。

四、验收结论

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了本部门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积极落实。达到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