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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能源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14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整改任务

省能源局对煤质管控工作有畏难情绪,履职不到位,2017年仅下发《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等文件,但未进行实质性推动,直至2018年7月才部署设置民用洁净煤供应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对散煤销售环节管控和煤质抽查检测工作进行部署,2018年未列支相关预算,直至7月份才临时划拨60万元用于民用散煤抽检。一些地市对散煤污染控制仅停留在口头上、转发文件上,吕梁市煤炭局对全市散煤消耗量底数不清,忻州市民用煤质管控职责不清,太原、临汾等地市未开展散煤煤质抽检工作。

山西省散煤煤质超标问题突出,取暖季洁净煤需求在1300万吨以上,但截至2018年11月仅供应约300万吨,其中太原、临汾需求量分别为26万吨、100万吨,实际供应分别为9.1万吨、9.5万吨。督察组随机采集太原、临汾等5地市57个民用散煤样品,检测发现30个样品不同程度超标,不合格率高达53%,其中太原市12个煤样无一合格,临汾市10个煤样中9个不合格。

二、整改目标

优化民用洁净煤供应点设置,保障合格洁净煤供应,扎实开展散煤煤质抽检工作。

三、完成情况

为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的供应保障工作,我局印发了《关于确定2019年度未实现清洁取暖地区洁净煤保障企业的通知》(市能源煤炭利用发〔2019〕15号)要求各县(区、市)能源局、榆社县发改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对现有合法煤矿、洗煤厂、储售煤场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筛选,结合煤炭质量和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和确定洁净煤供应企业名单,并在本地官方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及挂牌。要求各县(区、市)能源局、榆社县发改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与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厉打击煤炭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散煤管控力度,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的企业予以处罚,堵死不达标煤炭的流通通道,为推广洁净煤供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对洁净煤煤质要求为散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500大卡,硫分不高于1.0%、灰分不高于16%。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提高煤质管控标准。

截至十一月底,全市共设置洁净煤供应企业(点)76个,其中榆次区、介休市、太谷县、昔阳县、左权县、榆社县、灵石县、寿阳县确定12家洁净煤供应企业。祁县确定18家供应点,平遥县确定38个供应点,和顺县确定8家供应点,按照《关于确定2019年度未实现清洁取暖地区洁净煤保障企业的通知》(市能源煤炭利用发〔2019〕15号)要求和山西省清洁取暖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的通知》(晋清洁办发〔2019〕1号)的要求,我市将于10月开始报送洁净煤供应量,截至11月全市累计供应17.70万吨洁净煤。

12月9日,根据我市现阶段洁净煤供应情况和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我局印发《晋中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关于洁净煤供应情况的通报》(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办发〔2019〕3),要求各县(区、市)继续保障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居民洁净煤供应对于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尚未竣工投用的区域,按“不立不破”原则保留原有采暖设备,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洁净煤保障优化洁净煤供应点布局,加大销售环节煤质检验力度,强化禁煤区、禁燃区和散煤燃烧管控并做好洁净煤用户的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