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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扎实开展劣质煤管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关于进一步扎实开展劣质煤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煤炭局,非煤县经贸局:

劣质煤管控工作是环保重点督查的内容之一,也是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和经营监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冬季取暖即将开始,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劣质煤管控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要充分认识做好劣质煤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明确民用散煤销售管控范围,发布实施劣质煤销售管控通告,制作并悬挂劣质煤销售管控、散煤污染治理宣传标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群众组织、物业管理单位作用,充分利用信件、电话、网络、微信等多种途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多发参与、群防群治、共同治理的工作局面,促进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落实。

二、进一步依法清理整顿煤炭经营企业

1.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要按照山西省煤炭厅制定的《山西省小洗煤厂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场认定标准》对整顿后仍然不达标的小洗煤厂、小储煤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3.对保留下来的合法储售煤企业、独立洗煤企业要建立基本信息目录,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要建立健全劣质煤管控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1.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煤炭销售管理台帐。煤炭销售台帐中要如实登记如下内容:煤炭销售批次、日期及销售流向;每批次所销售煤炭的质量化验情况;煤炭销售台帐填报人和分管负责人。煤炭销售台帐及煤质化验单至少要保留一年以上,以备有关监管部门检查。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从严管控本单位劣质煤销售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劣质煤污染问题。

2.对存储的煤炭必须分仓分堆存放,标注标识煤炭质量。煤炭销售时,必须在煤炭购销合同中明确用途和流向,提供煤质检验结果,购销合同和煤质化验单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3.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制向明确管制的地区销售灰分(Ad)16%、硫分(St,d)1%的民用散煤;不得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灰分(Ad)10%、硫分(St,d)0.6%的劣质煤炭;不得向各级政府划定的禁煤区销售煤炭(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

四、进一步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各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作为煤炭监管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尤其是工商、环保、质监、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部门间劣质煤管控工作协同机制,定期交流工作动态,相互推送所查处的劣质煤管控问题线索。

3.各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近期要会同工商、环保、质监、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劣质煤管控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要及时通报,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对有关部门提供或移交的劣质煤问题线索,要采取倒查追溯措施,查找销售源头,严格依法予以处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4.要层层建立煤炭煤矿企业、储售煤企业、独立洗煤企业煤炭销售月报告制度,逐级按时上报煤炭销售情况。

五、进一步严格市城区禁煤区管控

榆次区要在前期燃煤设施和煤炭清零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加强源头控制,实施联防联控,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各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加大日常排查力度,严防居民商户使用燃煤取暖做饭,确保主城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煤。  

1.禁运。严禁运输煤炭车辆进入市城区禁煤区

2.禁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主城区禁煤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

3.禁售。全面取缔市主城区内所有散煤经销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散煤。

4.禁燃。市主城区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流动摊点等)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