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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煤炭工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市煤炭局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煤办发〔2014〕40 号),促进分类监管,强化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21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分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市煤炭局调整了煤矿分类管理领导组。

成员为安全指导科、行业管理科、规划发展科、劳动用工科、科技装备科、总工办、质标办、瓦斯治理中心、防治水中心、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人和安监大队副队级领导。领导组负责分类办法制定,总体推进,经验交流等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大队,安监大队队长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分类考评、对外公布等分类管理日常工作。全市按照县级一月一排队、全市一季一公告原则进行考评分类公告,各县(区、市)每月底上报分类排队情况。

二、修改调整分类标准

市煤炭工业局结合实际修订全市煤矿企业统一的安全分类评定标准,市、县两级共同实行差别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本安全分类评定标准,结合否决项进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将全市煤矿企业统一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百分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三、严格执行考核评定办法

各县(区、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属地煤矿企业的A、B、C、D类安全分类评定,并于每月底前5日内将本月安全分类分析报告及煤矿企业打分排队情况报市煤炭局安监大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百分考核,直接确定为C、D类矿井

1.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类矿井:

(1)经检查评定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矿井,或被撤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矿井;

(2)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中发现有非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群众举报非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未主动纠正的;

(3)煤矿企业发生人员重伤、较大财产损失、造成全矿性停产停建或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等重大险情和死亡事故的;

(4)符合山西省煤炭厅晋煤安发〔2014〕455号文件不放心情形的矿井,主要是: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瓦斯抽采不达标或超能力组织生产的。

矿井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规定的;整合矿井采空区积水积气情况未查清的。

生产矿井开采边界、隔水等保安煤柱的。

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逾期未申报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未申报的。

基建矿井违反施工顺序赶进度、抢工期或擅自变更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作业的;基建(改扩建)矿井建设工期过期或联合试运转过期仍组织建设或生产的。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各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成仍继续违章作业的。

煤矿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情况不符,故意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

有其他情形应作为重点监管煤矿实施监管的。

(5)存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专题报告》(晋煤监办〔2017〕212号)中 十个一律停产停工情形之一的。

(6)落实市政府21条工作规定不到位的。

2.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类矿井:

(1)因各种原因长期关停未开工或正在实施关闭的矿井。

(2)发现并查实存在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打击的矿井。

(3)按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26号文件规定应提请关闭的矿井:

煤矿存在资源枯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证照不全或过期以及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煤与瓦斯突出或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且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不存在否决项所列情形的,按评定标准通过百分制考核划分A、B、C类矿井

各县(区、市)煤炭局经百分制考核评定,按实际得分靠前的三分之一煤矿企业确定为A类,得分居中的三分之一煤矿企业为B类,得分落后的三分之一煤矿企业和有单项考核为零分的为C类矿井。

四、实行差别化安全监管

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实行分类差别监管,特别是要对C类、D类矿井要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煤矿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一)对A类矿井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将此类矿井列为标兵示范矿井,支持其现代化示范矿井、安全高效矿井达标,享受国家、省安全标准化激励政策待遇,一般不安排国家、省级检查。在春节、国家和省市级重大活动期间办矿主体企业自行安排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活动,鼓励实现均衡生产、规范有序建设。

(二)对B类矿井加强监管,适当安排国家、省级安全检查、指导,促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县(区、市)在春节、国家和省市级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办矿主体企业申请允许其组织生产建设。

(三)对C类矿井重点监管,要多安排国家、省级进行安全检查督查和工作指导,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以及大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和县(区、市)煤炭局安全监察队伍要采取超常规、多手段、多批次的突查和检查执法。各县(区、市)煤炭局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控,月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5次,该停产的停产,该停建的停建;市煤炭局安监大队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市煤炭局专家组要对此类矿井重点会诊提出整改建议书;凡检查发现有计划外开采行为的要从重处罚。各县(区、市)在春节和国家、省、市、县重大活动期间,可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活动。

(四)各县(区、市)煤炭局要加强对D类矿井的巡查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或开工建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各县(区、市)煤炭局要对A类直降为C类、连续三次以上列为C类的煤矿企业进行约谈,各办矿主体企业应视具体情形对C、D类煤矿企业的六长团队进行调整,并适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五、建立安全分类长效机制

各县(区、市)煤炭工业局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分类管理工作实施到位,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以此推动全市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水平。

(一)坚持动态分类管理,制定分类监管方案

各县(区、市)煤炭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分类管理领导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分类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考评指标,建立本区域所属煤矿企业的台帐,做好分类评定并每月提出所属煤矿企业安全分类分析报告,严格按分类标准定期对煤矿进行动态分类并要按照分类对煤矿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进一步强化安全预防管理和过程控制,真正将分类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二)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现场督促指导

各县(区、市)煤炭局要制定安全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作用,改善现场检查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促进煤矿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标准。

(三)增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各县(区、市)煤炭局要按照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格局,将煤矿安全分类标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管理工作中,扎实推进分类监管工作,使全市属地监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附件:晋中市煤矿安全分类管理考核标准。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