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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废弃井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废弃井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煤炭工业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全省煤矿废弃井进行专项排查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36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开展全市煤矿废弃井专项排查工作部署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市属地方监管所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井、地质钻孔。废弃井包括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单位关闭的立井、斜井和平硐;地质钻孔包括勘查单位和煤矿自己施工的普通地质钻孔、水文孔和瓦斯抽采孔等。

二、排查内容

主要排查废弃井或钻孔的封闭现状、地面防范工程质量、低于最高洪水位线废弃井或钻孔防范工程、与现煤矿生产系统的关系、井下隔离措施或工程、汛期巡查治理情况、正在进行的治理工程等。(详见附表一)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专项排查活动的领导,市煤炭局成立煤矿废弃井专项排查领导组。

组 长:义劲中

副组长:任文庭  王中民  杨云良  张志雄

        李爱锁  曹毓芳  王晓刚

成 员: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各督查组(简称市级督查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业管理科,主任任建伟,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制定,收集各市级督查组对于本次废弃井检查、验收情况等工作。

四、方法步骤

本次排查行动从2017年8月20日开始,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煤矿企业自查。2017年8月20日-2017年9月1日。煤矿企业要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具体责任人,建立排查台帐,排查结果由矿长审核。

第二阶段:各县(区、市)煤炭局核查、验收。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10日。各县(区、市)煤炭局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排查领导组,组织专门人员逐矿进行核查、验收,并于9月9日前,汇总上报煤矿废弃井(钻孔)检查情况表至各市级督查组。(详见附表二)

第三阶段:市级督查组督导复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5日。各市级督查组要对县(区、市)煤炭局的排查

核查工作进行督导,在县(区、市)局核查验收的基础上,对所辖煤矿企业逐矿复查。复查完毕后,将煤矿废弃井(钻孔)检查情况表报送到行业管理科。(详见附表二)

五、具体要求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确保自查到位。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制定排查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同时要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井田及周边的废弃井、地质钻孔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查清楚、整到位;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

2.严格执行极端天气停产(停建)撤人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联动机制,遇特大暴雨立即组织所有作业人员撤出井口。遇长时间降雨时段,安排专人进行地面巡视,发现废弃井、地面有裂缝或雨水渗入的,要立即上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

3.加强对废弃井安全管理。废弃井封闭后,原则上不得私自启封使用。确因开采需要利用的,煤矿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相应的设计,上报煤炭主体企业审查,批准后方可启封利用。

4.严禁强行通过废弃井等作业行为。现采掘区域内存在废弃井的严禁强行通过,而要在留足保安煤柱的情况下,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在采掘作业中,对地质钻孔封闭情况、积水情况必须经验证后方可通过,未进行安全确认的,不得强行作业。

5.强化矿井关闭退出安全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关闭退出的矿井,涉及到关闭的井筒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3号)第五条第二款严格标准确保井筒封闭到位有关标准执行,经有关部门验收,并登记造册。

6.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市)煤炭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所辖矿井检查、验收时做到无死角,对于存在废弃井和地质钻孔排查不到位、资料不详细的煤矿企业要退回,并进行重新排查;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废弃井和地质钻孔存在安全隐患或防范措施工程不到位的,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建)整顿,直至全面排除安全隐患。

各市级督查组要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煤矿废弃井和地质钻孔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所辖煤矿企业排查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复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