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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制定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验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关于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煤发〔2017〕2号),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验收的现场核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现场核查必备条件

(一)现场核查在各县(区、市)审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整改完成并经县(区、市)复产复建领导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二)各县(区、市)申请现场核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核查的正式文件;

2.各县(区、市)复产复建领导组出具的经核实不存在三真问题的审查意见;

3.《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检查验收签字表、审批表以及整治验收报告。

在整治验收报告中,应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省、市安全整治内容、落实十个一律要求、落实市政府21条工作规定、落实整改安全大检查、安全体检存在问题等有明确的说明。

(三)经审核相关资料不齐全的,须及时告知增补。

 

二、现场核查的主要政策依据

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晋煤安发〔2017〕379号);

2.《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关于全市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煤发〔2017〕2号);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

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重组整合煤矿违规转包承包行为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392号);

5.《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

6.《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专题报告》(晋煤监办〔2017〕212号)中提出的十个一律要求;

7.市政府21条工作规定(市政办发〔2017〕37号、市政办发〔2017〕55号、市煤发〔2017〕1号);

8、省、市政府和省、市煤炭煤监部门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其他工作要求。

三、核查专家配备

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市煤炭局安监大队抽调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每个核查组成员由3名大队人员(其中1 人为核查组组长)及5名专家(其中1人为专家组组长)组成。9月15日前专家抽调到位,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四、核查工作否决项

现场核查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核查:

1.存在晋煤安发〔2017〕379号、市煤发〔2017〕2号文件中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所列情形之一的;

2.存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重组整合煤矿违规转包承包行为进行排查整治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392号)所列9种情形之一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

4.未达到《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

5.存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专题报告》(晋煤监办〔2017〕212号)中 十个一律情形之一的;

6.落实市政府21条工作措施不到位的;

7.煤矿企业未完成整顿方案所列内容的。

五、工作要求

安监大队各检查组(核查组)按照片区划分和分片核查原则开展核查工作。重点对煤矿企业安全整治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核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协调解决核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核查组成员按照专业就近原则进行分工,分别承担核查任务。专家组组长协助组长指导各专业的技术工作。

(二)核查组到煤矿企业开展核查工作要听取整顿和验收情况汇报。组长召开小组会议,制定现场核查方案(文字版)并组织实施。要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完成核查任务。核查组集体讨论研究后向各县(区、市)复产复建领导组提出核查报告。

(三)各核查组对核查的煤矿企业要按照一矿一档要求,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1.先期提交的申请现场核查资料;

2.由各县(区、市)煤炭局加注意见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3.核查方案分工及现场核查成果资料;

4.核查报告和县(区、市)复产复建领导组验收批复文件等。

(四)核查组工作期间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现场核查走过场和随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市煤炭局参照历年专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200元(含税)支付现场核查专家费。各县(区、市)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支持专家参加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