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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落实,严厉打击计划外开采和“五假五超”行为,努力提升煤炭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平稳好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十条意见

一、加强煤矿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管理。将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报批列为煤矿复产复建必备条件。所有煤矿必须认真编制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经办矿主体企业组织审查合格后行文上报,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办矿主体企业依据审核意见审批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与服务,参与制定科学的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同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反批准计划多头多面、超范围作业的按重大隐患从重处理。

二、严格矿井火工品使用量审批管理。所有矿井报批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的同时要在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火工品年(季、月)度使用总量进行核定,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申请供应火工品时,须经5人小组驻矿包保监管责任人签字,煤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局长审核签字。县级公安机关实施民爆物品购买行政许可时依据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总量范围内限量审批供应同时依法打击违法火工品流入矿山。

三、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查监管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煤炭资源行为。县级国土部门要加强已关闭矿井的巡查监管,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和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启封关闭井口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理。

四、加强井工煤矿保护煤柱和密闭管理。实行矿井密闭编号、拍照、建档管理,同时加强各类保护煤柱管理。未经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开采保煤柱和私自打开永久密闭,违者按重大隐患重处。

五、突出市、县安全监管检查重点。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将查处打击计划外开采作为监管检查执法重点,通过常规检查、交叉检查、突查暗查等方式,在发现计划外作业上下真功夫。对检查当中敷衍塞责、不能及时发现计划外开采的行为实行问责,对能够发现并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加大对计划外开采行为的处罚力度。所有煤矿必须自行纠正和坚决杜绝计划外开采行为,一经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存在计划外开采的,对煤矿企业处以停产停建整顿不少于一个月处罚并处20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分别处以3-15万元罚款;煤矿矿长列入黑名单(在晋中煤炭网上公示),5年内禁止在晋中市煤炭行业担任矿领导职务。

七、加强“5人小组”巡查监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5人小组”巡查监管包保责任,实行包保监管责任人定期轮换。包保期内发现并及时报告计划外开采行为的酌情免责;未能发现计划外开采的或者发现计划外开采不报告不制止的,按照失职渎职追究党政纪责任并调离安全巡查队员岗位;导致事故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

八、鼓励群众举报计划外开采行为。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属地监管煤矿计划外开采的并经立案查实的给予每起案件举报人5万元奖励。

九、实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凡存在计划外开采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十、加强煤矿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管理。所有煤矿企业发生紧急突发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政府以及煤炭、安监、应急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5日